校人通字[2016]14号
为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》,依据《北京市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》,根据2016年3月24日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《关于修改<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>的决定》修正)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情况,制定本规定。
一、我校计划生育工作认真贯彻落实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法》,并严格执行北京市、海淀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规定。
二、我校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,遵循依法管理、优质服务、综合治理的原则。各单位应有专人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,并配备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员,部(院)、处级单位人数较多的可根据育龄妇女人数每十名以上(含常住流动人口)设一名宣传员;处级单位人数较少的可合并设一名宣传员。
三、对从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专兼职工作人员,应给予适当经济补贴,每人每月25元,作为奖励,年末随工资一次性发放。
四、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。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生育登记服务制度,夫妻可自行选择生育的最佳孕期,在怀孕前或怀孕后三个月内应当办理生育登记手续。
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,夫妻双方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:(1)再婚夫妻婚前仅生育一个子女,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;
(2)再婚夫妻婚前生育两个以上子女,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的;
(3)夫妻共同生育两个子女,其中一个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。
再婚夫妻共同生育的子女,经指定医疗机构鉴定为非遗传性病残,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,可以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。
五、大力推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的建立和完善。按照《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》规定:
(1)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育龄青年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3天婚假外,增加假期7天。教职工婚假,原则上利用寒暑期休假,特殊情况需在学期中休假的,需经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及人事处审批。
(2)育龄女职工按政策规定生育的,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,享受生育奖励假30天,其配偶为我校职工的,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,可享受陪产假15天。
女职工经所在单位及人事处批准,可以再增加产假期一至三个月,产假期内遇有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的,产假时间可以顺延。
(3)已经获得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的教职工,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:① 自领证之月起至其独生子女年满十八周岁止,每月发给10元奖励费,由双方单位各发给50%。② 发给一次性奶费200元,由双方单位各承担50%;③ 从幼儿出生后第7个月开始至7周岁止,每月发放20元托补费。④独生子女父母,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,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我校职工,每人给予1500元的一次性奖励。⑤再生育子女的,于再生育子女的出生月起停止奖励费的发放。
(4)教职工按政策规定生育的,生育当月核发国家工资、各项补贴,并按在岗天数核发校内工资;产假期内前三个月核发国家工资、各项补贴及岗位津贴;产假期内剩余时间核发国家工资及各项补贴;产假期工资核发办法自生育起下月执行。如遇寒暑假,核发办法不顺延。
六、为了保护妇女身体健康和不影响单位工作,提倡长效避孕、知情选择、减少人流。凡采取长效避孕措施(如做绝育手术、上避孕环、皮埋),检查及按医院规定的休假时间一律按工作时间计算。
(1)初次放置避孕环或皮埋,按医院要求休假3天,凭医院出具的带环证明,手术费、药费全部报销。
(2)采取长效避孕措施后,(含带环、带线)又怀孕做人流者,持医院证明,药费、手术费全部报销,按医院要求手术后休假在14天以内(含周六、周日)按正常工作计算。
(3)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第一次怀孕做人流者,休假14天内(含周六、日)按病假计算。持医院证明、同时放置避孕环或采取其他长效措施者,按第六项第2条规定执行,报销所需手术费、药费。如未采取长效避孕措施、(经医师检查属特殊情况者除外)再怀孕做人流者、所休假期及检查时间按事假处理。
七、享受本规定第五条第(3)款奖励和优待的夫妻,再生育子女的,停止其奖励和优待,收回《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》。
违反本规定生育的,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;分娩的住院费和医药费自理,产假期间停止其工资福利待遇;三年内不得被评为先进个人、不得提职,并取消一次调级。
八、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,学校原有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,以本规定为准。
九、本规定由人事处、计生办负责解释。
附: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
jn体育
2016年9月14日
国家关于产假的规定
根据《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》(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9号),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,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;难产的,增加产假15天;生育多胞胎的,每多生育1个婴儿,增加产假15天。
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15天产假;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,享受42天产假。